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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铝行业规范条件》

发布时间:2020-4-21 16:48:45

2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的《铝行业规范条件》,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铝行业规范条件》中与铸造生产相关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适用企业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重熔用铝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再生铝产品质量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

 

电解铝企业须采用高效低耗、环境友好的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再生铝企业应采用烟气余热利用等其他先进节能技术以及提高金属回收率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废铝熔炼烟气和粉尘高效处理及二噁英防控设备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不断优化预处理系统,提高保级利用技术的应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三、能源消耗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应不大于13500千瓦时/吨(不含脱硫脱硝)。再生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电解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 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18916.16)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

 

再生铝企业铝或铝合金的总回收率应在95%以上,循环水重复利用率98%以上。

 

五、环境保护

 

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再生铝企业应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的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重点区域内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应推行清洁生产,降低产污强度,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企业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企业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铝行业企业规范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本文转自中国铸协会《铸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