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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

发布时间:2020-4-7 9:51:1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用来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铸造协会、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3月04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年03月04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28662、GB 2866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846;执行 GB 31574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63.4;执行 GB 21900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55;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HJ 942 执行。